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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全面推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 住建部废止一项行政规范性文件

时 间:2023年05月15日 浏 览: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58号),根据社会经济条件和制度环境变化,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其中,《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42号,以下简称《通知》),因上位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而被正式废止。

一、《条例》是依法推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基础性制度规范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地震灾害多发频发,破坏性地震时有发生。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防震减灾法对此原则性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但对于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制度抓手为何、主要实施方式为何、相关方权利义务如何设计以及政府监管职责如何摆位等均缺乏明确的规定,在立法上存在空白。基于此,在当时的制度条件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结合本部门、本领域监管实际,通过出台《通知》,对城乡建设领域抗震防灾提出工作要求,为落实上位法起到了积极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通知》并不具备制定法意义上的强制约束力。特别是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在没有上位法明确依据的前提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规定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因此,以《通知》形式推进工作,存在很大的局限。

       2021年,经过多年的立法努力,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工程抗震管理领域的首个专门行政法规,《条例》系统性规定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重要制度,明确了建设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以及所有权人等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明确了政府监管职责,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水平和抵御地震灾害能力起到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基础性制度规范。《条例》实施以后,原《通知》中的诸多要求已经转换为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职责的刚性约束。

二、《条例》型构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的“四梁八柱”

     《条例》对建筑法、防震减灾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增强了现有制度的可操作性。

       一方面,《条例》坚持制度先行,着眼于化解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过程中的堵点难点,对标对表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要求,系统性设置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重要制度,主要包括抗震调查制度、抗震设防专篇制度、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建设工程分类设防制度、抗震性能鉴定制度、抗震加固制度、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抗震产业发展与新技术推广应用制度、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共享制度、抗震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以体系化的制度建设型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四梁八柱”,是以制度建设推进工作落实的典范。

      另一方面,《条例》锚定制度实效,着眼于打通制度与制度之间关系,谋求各项制度的顺畅衔接与作用发挥,明确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相关措施,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强化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均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条例》夯实了建设工程抗震的主体责任体系

       责任到人是加强领域规制、实现规制目标的一条基本经验。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是系统工程,既要强化政府监管,又要避免单线条的传统管制思路。为此,需要强化建设相关方、所有权人等被规制主体的责任,引导各方主体有序参与、主动合规和自我规制,提升整体规制效能。

       对于新建建设工程,《条例》从三个方面完善责任体系。一是强化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重要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利用信息化手段确保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建设单位应将涉及抗震管理的相关信息记入使用说明书,并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保障使用人或买受人对抗震性能的知情权。二是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责任。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部分重大建设工程应当编制抗震设防专篇,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三是完善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将受到罚款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于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条例》也明确三个方面责任:一是明确所有权人承担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的责任。对符合《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二是明确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机构的责任。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确保结果真实、客观、准确。三是明确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日常维护责任和保护义务。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等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全面推进《条例》实施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通知》的废止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为此,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增进法规实施实际效果,提升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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